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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提振消费,从心开始

华图事业单位 | 2021-03-2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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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晚会”是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政府部门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每年3月15日晚共同主办并现场直播的一台公益晚会。3·15晚会作为中央电视台的节目,自1991年起,每年3月15日晚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直播。它唤醒了消费者的权益意识,成为规范市场秩序、传播法规政策的强大平台。专题调查、发布等都成为广大观众较期待的节目亮点。

  2021年“3·15”主题是“提振消费,从心开始”,晚会节目曝光内容涉及人脸识别、招聘平台、老年人手机、瘦肉精、医疗广告等问题。作为全社会都关注的话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不可忽视的热点,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考点吧。

  一、消费者的权利

  1.人身、财产安全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知悉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成分、售后服务等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经营者、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买或不买,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6.社团权。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7.获得知识权。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获得尊重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9.监督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批评、建议。

  ★特别区分:

  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的区别在于:公平交易权主要指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有、价格相对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且能够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主要体现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公平买卖。自主选择权主要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商品的品种或服务方式和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消费者选择的权利。

  二、“令”也有词调、曲调之意

  此次3·15晚会曝光了智联招聘涉及到个人简历信息泄露的问题,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有过在投递简历或注册某APP后收到骚扰电话的经历,这是由于接收信息的平台没有履行作为经营者的义务。那么作为经营者的平台以及生活中其他的经营者,都有哪些义务呢?

  1.经营者应当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义务。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出具。

  5.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6.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6)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7)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7.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8.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12.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惩罚性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试题演练】

  1.(单选题)甲在某火锅店用餐时,服务员用打火机点燃酒精时操作不当,致使甲胳膊烧伤。该火锅店损害了甲作为消费者的( )

  A. 知情权

  B. 自主选择权

  C. 公平交易权

  D. 安全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多选题)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可多种途径解决,下列建议正确的有( )

  A.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 请求消费协会或其他组织协调

  C.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D. 向法院起诉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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