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下一级人民政府 | |
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 |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
本部门 | 国务院部门 |
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并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 | |
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 | |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并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 | 本级人民政府 |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 | 派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
【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国务院部门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