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 |
无效婚姻 |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
可撤销婚姻 |
1.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个人财产 |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共同债务 |
1.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离婚 |
协议 离婚 |
1.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领证期:前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诉讼 离婚 |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子女的抚养 |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直接抚养人的确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收养 |
被收养人的条件 |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注意: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送养人的条件 |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注意: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收养人的条件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
注意: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