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内容 | |
方针与原则 | 工作方针: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保护原则:可识别性原则、可再处理原则、最小干预原则等。 |
文物的范围与分级 | 文物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
文物分级: 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又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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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所有权 | 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
集体和私人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管理部门 |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
法律责任 | 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走私文物,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