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人性化执法的理念被引入城市管理、 交通管理、 治安管理、 市场监管等领域, 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社会各界的赞誉, 成为行政执法改革中的一道亮丽风景。
但与此同时, 实践中对人性化执法也产生了一些误解和曲解, 存在着对人性化执法的误用和滥用, 如有的执法人员以人性化执法的旗号, 害怕或回避矛盾和冲突, 对违法行为放任自流、 不管不顾, 无原则地迎合迁就相对人。 因此, 亟待对人性化执法的内涵正本清源, 准确把握执法人性化的边界与尺度, 将执法人性化纳入法治的轨道, 谨防人性化执法沦为 “人情化” 执法, 以更好地执法尊重人性尊严。
执法人性化, 出发点是对人性 (人格) 尊严的保护。 人性尊严也即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的人格、 价值和尊严, 而不能被作为其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 在行政执法中, 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将行政相对人视为 “成熟的公民” 而尊重其主体地位, 不应视之为行政的 “屈从者”, 贬低为执法的客体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工具。 例如, 不搞暴力执法、 野蛮执法, 在执法中对相对人态度和蔼、 言辞礼貌, 认真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向相对人说明采取执法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切实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等等, 这些都值得赞赏和鼓励。
人性化执法, 是对执法方式的优化而非放弃执法。 执法人性化, 是将人性尊严的理念融入执法过程中, 是通过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更好地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而绝非对违法现象听之任之、 放弃执法, 从而导致法律权威丧失、 公共利益受损。
在人性化执法中, 执法是目的, 人性化是方式, 不能片面强调人性化, 而忽视执法。长期以来, 我国行政执法在精细化方面存在着一些弊端, 这在运动式治理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其实所谓的运动式执法, 正是因为平常的执法怠惰, 没有建立执法的长效机制, 没有实现稳定的、 例行的、 常态化的执法, 导致积重难返, 才不得已进行集中式治理或者专项的打击。 因此, 真正解决运动式执法的问题, 就是要在建立执法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其目的都不是不执法, 对违法者随意放纵宽容, 而是要采取更好的方式、 策略来实现执法目的、 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这样将使得运动式执法从根本上丧失存在的必要性。
人性化执法, 遵循的是法治思维而非人治思维。 从根本上而言, 法治本身就是一种人性化的治理方略, 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才能实现真正的人性化执法, 企图以人治的思维和方式追求执法的人性化, 结果一定是南辕北辙、 适得其反。 执法的人性化, 是法治框架中的人性化, 绝不是不要法治的任意执法、 专断执法、 人情执法, 而是必须坚持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贯彻规则意识、 平等意识、 程序意识、 服务意识、 诚信意识, 平等、 善意对待相对人, 合理行使裁量权。 人性化执法体现了保护人性尊严的根本原则, 符合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 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使得行政执法更容易得到人民群众的接受, 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 提高行政效能效率, 值得大力倡导和推广。但与此同时, 要注意人性化执法的目的是更好地执法, 而不是放弃执法职责、 放任违法行为、 包庇纵容违法相对人, 不能借人性化之名, 行 “以情代法” “情大于法”之实。 “人情化” 执法, 是人性化执法的异化, 需要警惕和防范。 只有按照法治思维、在依法行政的框架内进行人性化执法, 才能行稳致远,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