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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夏事业单位体检注意事项

未知 | 2020-03-2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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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局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局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一)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局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局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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