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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夏事业单位考试备考之案件管辖

华图教育 | 2020-03-2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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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数日子,三月也要过去了,大家在家的这段时间学习了多少呢?不管学的多还是少,现在和宁夏华图小编一起抓住三月的尾巴,好好再学一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里对于案件的管辖,希望可以与大家一同学习。

  一、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较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人民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审民事案件。

  4. 较高人民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2. 特殊情况:被告就原告

  3. 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②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③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运输合同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普通刑事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安全案件。

  (2)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 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2. 以较初受理的法院审理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三、行政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审行政案件。

  4.较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较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习题】

  1. (单选题)黄某住在某市甲区,在同市乙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与住在丙区的马某因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黄某不服诉至法院,应由( )法院受理。

  A. 甲区

  B. 乙区

  C. 丙区

  D. 甲、乙、丙三区其中之一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法院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多选题)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

  A.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B. 危害安全

  C. 恐怖活动案件

  D.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小编提醒大家看完不要忘了重做练习题奥,多练习,方法才能够熟练掌握。更多宁夏事业单位考试信息请关注宁夏事业单位考试资讯公众号(nxsy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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