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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夏事业单位职测常识:疫情恐慌之下,你“传谣”了吗?

未知 | 2020-04-17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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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谣言概览

  “小贴士:口含姜片出门可以预防新冠病毒肺炎!”

  “!喝高度酒能抵抗新冠病毒!”

  “惊人内幕!新冠病毒竟是人为制造!”

  “成都两名高度疑似感染者私自逃离医院,不知去向!”

  “快来看,即日起北京1000个药房每天投放300万口罩!”

  这些广为流传的信息你信了吗?你转发了吗?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之际,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量猛增,一方面对来自新型病毒的威胁战战兢兢,另一方面又渴盼了解普通人如何较大限度自身安全,这种心理之下,看到网络上流传的各种“官方”或“小道”消息,会不由自主地去相信,去“传播”给各自关心的人。但是殊不知,有时候一次不经意的传播,也会触犯法律的底限。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传谣”的动机有故意也有无心,其所带来的后果有轻也有重,适用的法律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而如果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则可能触犯我国的《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传谣”在考试中一般怎么考?给你两道题目来感受一下。

  1. 2020年1月,吴某在某直播平台散布消息称其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借此博取关注。当地警方依法对其作出拘留五日的处罚。吴某的行为属于:

  A. 违纪行为

  B. 行政违法行为

  C. 民事违法行为

  D. 犯罪行为

  

  【答案】B

  【点拨】吴某的行为属于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但其行为的性质尚未严重到触犯《刑法》,故吴某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2. 张某出于恶作剧心理,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称某地禽流感已感染数百人,并导致数人死亡,为增加可信度还配备了经过加工的图片,该消息大量传播引发人们极度恐慌,给该地养殖等相关产业带来严重损失。张某归案后经审判,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张某的行为构成:

  A.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B.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答案】B

  【点拨】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张某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网络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注意区分A项与B项,A项“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疫情之下人心惶惶,不造谣、不传谣,既是对法律的遵守,也是我们共同战“疫”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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