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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夏公安招警考试备考:民事、刑事案件管辖

未知 | 2020-04-2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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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有几个关于故意传播疫情的案件,小编没有再去跟进,相信法会给那些受害人一个很公平的判决,那么关于案件的管辖大家都复习过了吗?关于法的这些考点,小编建议大家好好理解,重在理解,下面是宁夏华图整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这些知识点。

  一、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较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人民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审民事案件。

  4.较高人民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2.特殊情况:被告就原告

  3.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②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③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运输合同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安全案件。

  (2)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2.以较初受理的法院审理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今天已是四月下旬,大家要抓紧时间备考奥,以上关于案件的管辖比较难以理解,希望大家能做好笔记,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宁夏华图公众号(ningxia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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