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技术7级对应的是副技术岗位。
军队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是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设置的。首先,军队文职人员分为技术岗位和非技术岗位(管理岗)两种。
技术岗位:分为、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技术岗位;
非技术岗位(管理岗):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文职人员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
①正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
②副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
③中级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
④初级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非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聘用到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技术岗位等级:
①聘用到正岗位的,确定为四级;
②聘用到副岗位的,确定为七级;
③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
④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聘用到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聘用到非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技术岗位等级:
①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
②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
③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
④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第九条聘用到领导岗位的文职人员,通常按照该领导岗位职务等级对应的非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兼任技术职务的,可以根据其兼任的技术职务对应的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