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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担保物权

宁夏华图 | 2021-01-0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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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债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实现其债权,经常让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说到底,它就是为了债权的实现。生活中常见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在民法中是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我们在这里帮助大家整理一下。

  一、抵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经常见到的是房屋抵、汽车抵。债务人将自己的房屋抵给债权人,签订抵合同,办理抵登记,但是并不转移抵物的占有,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房屋申请拍卖,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所谓的抵权。

  理论上,不动产、动产都可以抵,但并非所有的都可以抵。下列财产不得抵:(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的其他财产。这些不能抵的财产是考试中单选或多选题的常考知识点。

  二、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较典型的特征是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而且动产和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质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较多的发生在加工承揽、维修合同中,而且只能留置动产。

  四、三大担保物权的区别

  考试中经常见的是以案例的形式让考生分析出到底是哪种担保物权,这个对比表格非常清晰的给出了抵权、质权、留置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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