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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夏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抵权

华图教育 | 2022-01-27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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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权,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抵权的具体含义。

  抵权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人,债权人为抵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财产。
特征 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权是就抵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财产的范围 下列财产不得抵(《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的其他财产。
相关制度 禁止流 抵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财产优先受偿。
动产抵制度 以动产抵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财产的买受人。
其他规定 ①抵权设立前,抵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权的影响。 ②抵期间,抵人可以转让抵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财产转让的,抵权不受影响。抵人转让抵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权人。抵权人能够证明抵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权的,可以请求抵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清偿顺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的,拍卖、变卖抵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例题】

  甲以某商铺作抵向乙银行借款,抵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债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权设立前,抵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权的影响。因此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根据合同相对性,租金为租赁合同之内容,丁并未承受该租赁合同,不受该租赁合同之约束,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项正确,B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多选题)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 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 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 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权

  【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债权。A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基于有效的抵合同,乙有义务提供其房产为银行的债权进行抵担保。而乙却恶意挂失房产证另将房屋出卖,违反了抵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

  C项: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有:(1)代为清偿的债务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即具有非性;(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须经债权人同意;(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丙无义务代为向银行还款,但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则构成无因管理,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C项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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