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凡申请加分的人员,在资格复审前向招录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烈士的配偶或子女提供《革命烈士证明》和能够证明与烈士关系的材料;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或子女提供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因公牺牲人员证明” 和能够证明与其关系的材料。
②少数民族报考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退役证、所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退役证明。
(3)本地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聘期累计满5年的在编在岗人员,须提供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4)以上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凡在资格复审结束前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项目人员”不需提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其服务情况将由自治区公务员局向相关单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