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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陕西事业单位招聘14231人公告发布_什么时候报名

陕西人事考试网 | 2022-03-0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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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本次招聘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www.shaanxi.gov.cn)、陕西党建网(www.sx-dj.gov.cn)、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rst.shaanxi.gov.cn)、陕西人事考试网(www.sxrsks.cn)、陕西公共招聘网(www.sxggzp.com)、秦云就业小程序(微信中直接搜索“秦云就业”即可)发布公告。

  应聘人员可查看本公告附件1《岗位表》选择报名岗位,如需咨询、学历、学位等岗位资格条件问题,可直接拨打本公告附件6的咨询电话。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陕西人事考试网(www.sxrsks.cn)。

  报名时间:2022年3月16日08:00至2022年3月20日18:00。

  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在报名期间,资格审查未前可以更改报考信息,资格审查后的报考信息不得更改。

  为便于应聘人员选报岗位,3月19日18时之前,报名系统将实时显示各岗位的缴费确认报名人数。3月19日18时之后,报名系统将不再显示各岗位缴费确认报名人数。

  资格审查时间:2022年3月16日08:00至2022年3月21日18:00。

  资格审查由各省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符合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报名结束后(3月20日18时至3月21日18时),应聘人员可以查询审核状况,但不能修改任何报名信息。

  (三)网上缴费与报名确认

  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21日24:00。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笔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5标准收取。未按期缴费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报名。

  已网上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应及时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复审等环节核对信息。

  生活家庭人员资格审查后,先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在3月24日至3月25日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提交减免报名费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咨询电话029-89530805、89538291,工作日接听时间08:30-11:30,13:30-17:00),待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核查后予以。

  (四)开考比例

  本次招聘岗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3。属急需紧缺的招聘岗位,经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开考比例可放宽至1:2。

  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招聘计划数予以核减或核销,并于3月24日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布。对应聘岗位被核销的应聘人员,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手续。

  (五)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应于4月5日8时至4月8日24时从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是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程序的凭证,请妥善保存。

  (六)考试

  1.笔试

  (1)笔试内容。笔试包括《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2)笔试时间:2022年4月9日(星期六)上午。

  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3)笔试地点。本次笔试在西安设立考区。具体地点安排详见准考证。笔试考务及疫情防控工作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4)疫情防控。在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调整,请应聘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有关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届时将根据和我省疫情防控动态,在陕西人事考试网适时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公告,请应聘人员关注。

  (5)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和控制分数线预计于4月底公布。应聘人员可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或秦云就业小程序(微信)查询本人成绩。

  对违纪违规应聘人员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笔试主观题采取网络阅卷、客观题机器阅卷,对缺考、违纪和零分三种情形有异议的,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应聘人员本人向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当面提交复核申请。其他情形,不受理复核申请。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按规定程序受理应聘人员复核申请。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根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规定,对2011年至2021年陕西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聘管理岗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加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加分按照个人申请、组织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凡报名参加本次公开招聘考试,符合加分范围和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于2022年4月11日至4月12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30-17:00),持本人毕业证、入伍批准书、退伍证、退出现役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和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军队战区(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三等功及以上的奖励证章等有关材料,向报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加分。个人各类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拟加分的应聘人员情况由省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或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逾期未申请加分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7)确定并公布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名单。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笔试成绩,对于控制分数线及以上的,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应聘人员数1:3的比例由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对达不到1:3比例的招聘岗位,达到笔试成绩控制分数线的应聘人员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单科成绩为零分或笔试成绩在控制分数线以下的,不得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布。

  2.资格复审

  面试资格复审工作由各省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资格复审所需材料由各省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或指定网站公布。应聘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复审的,视为自愿放弃面试资格。

  在规定的时限内,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放弃或不合格的,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岗位按笔试成绩(不低于控制分数线)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时,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递补只进行一次。

  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在资格复审时,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符合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管理规定的同意报考意见。无同意报考意见的应聘人员不能资格复审。

  报考省公安厅所属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应聘人员资格复审合格后,须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放弃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形成的缺额,只递补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自愿放弃面试资格。


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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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继承的考点。

  一、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的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被排除不属于遗产的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

  1. 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2. 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即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

  3. 自留山、自留地。

  【例题】

  1. (单选题)张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甲乙丙分别为张某的三个子女。张某在遗产处理前,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乙明确表示要继承,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的继承表示,那么丙的行为视为( )

  A. 放弃继承

  B. 接受继承

  C. 丧失继承权

  D. 转继承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的继承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甲的下列行为不会导致其丧失继承权的是( )

  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丙

  B. 伪造,篡改遗属情节严重的

  C. 遗弃被继承人丙

  D. 因和继承人乙素来有仇,将乙杀死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可见,A项对应(一),B项对应(四),C项对应(三),A、B、C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D项中甲并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承人乙,所以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符合题意,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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