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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宁夏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罚的种类

华图教育 | 2024-03-2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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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一)主刑

  1.管制

  (1)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期限及计算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禁止令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5)待遇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

  (1)概念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期限及计算方法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待遇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1)概念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期限及计算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执行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剩余刑期不足1年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无期徒刑

  (1)概念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执行机关——监狱

  5.死刑

  (1)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2)适用对象——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程序

  ①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执行机关——法院

  (5)死刑缓期执行(死缓)

  ①执行场所——监狱

  ②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A.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B.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C.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备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才执行死刑,不恶劣再给一次机会)

  ③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1.罚金——由法院执行

  2.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驱逐出境——仅对外国人适用,由公安机关执行

  4.剥夺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的内容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适用对象

  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①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②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③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④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⑤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练习题

  1、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某法院对某案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 索罪、非法拘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

  A. “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属于刑罚的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属于刑罚的附加刑

  B. “有期徒刑”属于刑罚的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属于刑罚的附加刑

  C. “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都属于刑罚的主刑

  D. “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都属于刑罚的附加刑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因此,“有期徒刑”属于刑罚的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属于刑罚的附加刑。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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