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行政复议法
2023 年 9 月 1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1.行政复议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2.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3. 复议前置的情形: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新增)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新增)
【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新增)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4.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