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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人员的回避说法不正确的是:

华图教育 | 2024-07-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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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人员的回避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回避

  B.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C.检察长的回避,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D.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刑事诉讼法》第3章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刑事诉讼法》第3章第29条对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A项正确。

  B项:《刑事诉讼法》第3章第30条对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B项正确。

  D项:《刑事诉讼法》第3章第31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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