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 5 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 3 人的,可以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 50 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 50 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 500 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镇党委一般设委员 7 至 9 名,其中书记 1 名、副书记 2 至 3 名,应当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委书记由党委委员兼任。党委委员按照乡镇领导职务配备,应当进行合理分工,保证各项工作有人负责。
村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3 至 5 名,其中书记 1 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1 名;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5 至 7 名,其中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纪检委员 1 名。村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5 至 7 名,最多不超过 9 名,其中书记 1 名、副书记 1 至 2 名、纪委书记 1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