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统一领导。首先,全国的公安机关都必须接受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地方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公安部的统一领导。
(2)分级管理。是指中央或地方公安机关分别接受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同级党委的领导。
(3)条块结合。是指公安机关不仅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时还要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
(4)以块为主。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条”和“块”的双重领导时,以接受“块”的领导为主。即以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为主,主要体现在人事、经费等方面由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与管理,公安部及上级公安机关主要对公安业务工作进行领导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