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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2025公安岗笔试知识点:纪律条令

华图教育 | 2024-11-1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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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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