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互变规律
这一规律揭示出任何事物都具有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都表现为质与量的统一。量变与质变是事物运动两种基本的状态,—切事物的发展变化都表现为由量变到质变和由质变到量变的质量互变过程。
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是辩证的,二者相互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1.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2. 质变巩固量变的成果,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质变和量变是相互渗透的,量变中会有局部质变,质变中也伴随新的量变和积累。
3. 事物变化的状态
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如此循环往复,由低到高,由简到繁,永不停息,这也就是量变质变互相转化的规律即质量互变规律。
二、对立统一规律(矛盾规律)
【重点】
(一)对立统一规律的地位
在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等诸要素构成的唯物辩证法中,对立统一规律处于核心地位。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它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
(二)矛盾及其基本属性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及其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同一属性又称同一性,它们是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关系或基本属性。
(三)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内因和外因)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变化的原因,内部矛盾是内因,外部矛盾是外因。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是新事物产生和旧事物灭亡的内在依据。矛盾着的双方又同一又斗争,双方力量此长彼消,不断变化,一旦力量对比发生根本的变化,双方地位便发生相互转化,于是新矛盾取代旧矛盾,新事物战胜旧事物。这就是由事物的内在矛盾引起的事物发展的实际过程。
(四)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
(五)矛盾的不平衡性
事物存在的矛盾以及矛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这称之为矛盾发展的不平衡原理。
1.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辩证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其中必有一种矛盾,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这种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就是主要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则是次要矛盾。
因此,办事情要分清主次,着重把握主要矛盾,抓重点、抓中心、抓关键;又不忽视次要矛盾的解决,统筹兼顾。
2.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辩证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每一个矛盾中的两个方面的力量是不平衡的。在矛盾双方中,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叫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叫矛盾的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三、辩证否定观
1. 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自身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2. 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它是旧事物向新事物转变,是从旧质向新质的飞跃。
3. 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新事物孕育产生于旧事物,新旧事物是通过否定环节联系起来的。
4. 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积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