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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宁夏事业单位公基常识: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华图教育 | 2025-03-2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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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概念: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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