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一、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