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类型的社区组织
(一)社区党组织
是中国共产党常设在基层社区的组织机构。通常情况下“一居一支”。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体系的核心。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接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三)居民会议(村民大会)
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最高权力机构),它在整个自治组织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
1.居民会议的形式:
(1)全体会议:
(2)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
(3)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的会议。
2.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选举、撤换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5)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改变或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规定。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是社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是社区的主体组织和社区成员的法定代表。
1.性质: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主要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
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
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设置原则: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5.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
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
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6.居委会成员的产生: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7.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8.居民委员会的经费和来源: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五)社区中介组织
是社区专项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类福利性、服务性、中介性组织。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七)物业管理公司
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性企业法人。
(八)城镇社区服务站
城镇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工作平台,承担政府公共职能,是政府在社区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
城镇社区服务站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