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体检
(一)体检由设岗县(市、区)教育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县(市、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提出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为准。
(三)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本人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项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应聘。
(五)对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经当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