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依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符合默示毁约的是:
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进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发现无法生产出足够数量的商品,乙公司拒绝交付尾款
B.甲科技公司发现为其供货的乙工厂出现工人罢工事件,乙工厂拒绝提供生产证明,甲公司欲中止合同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2年合同,期间为乙公司投资2千万支持其创业,合同执行1年后,甲公司发生债务危机,告知乙公司其将不再支付剩余资金
D.张三与李四约定,张三以5万元购入李四的古董花瓶,等待支付尾款期间,张三听闻李四的花瓶被盗,遂向李四讨要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