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主要领导职务一般指正职,负责全面工作,掌握比较大的权力,对其实施地域回避,在行使职权时避免受人情关系干扰,更加公正合理。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或者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认定成长地,要根据干部的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