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行使公权力处理各种事务,其行为是针对一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允许公务员处理涉及自己或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事务,就难以保证必要的公正,可能出现利用履行职责的便利进行包庇、偏袒,甚至谋取私利实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公务员以情代法和徇情枉法,也是对公务员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