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责相适应。
(二)刑法的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原则:属地、船舶和航空器。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原则:即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3)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注:我国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即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二、犯罪概述
(一)犯罪构成
主体 | 自然人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1)年满16周岁 (2)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3)醉酒的人 |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 (1)不满14周岁的人。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14、15岁的人)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
单位 | 双罚制、单罚制 | ||
主观方面 | 故意 | 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 ||
客体 |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 ||
客观方面 | 危害行为 | 作为:积极的作为 | |
不作为: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 |||
危害结果 | 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 | ||
因果关系 |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二)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 |
含义 | 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 欲达目的而不能 | 能达目的而不欲 |
构成 要件 | 行为人还未着手实施犯罪 |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
处罚 方式 |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三)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处罚方式: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
(1)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既可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主观条件:有防卫意图,防卫挑拨相互斗殴无防卫意识;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注:这只是一个量刑情节,并非独立罪名)。
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害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进行价值比较。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如军人、警察、医生、护士、消防员。
三、行政处罚VS行政处分VS刑罚
行政处罚(7种) | 声誉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执照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 |
行政处分(6种)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刑罚(9种) | 主刑(5种) | 管制:管制3个月到2年,最高不能超过3年 |
拘役:拘役1个月到6个月,最高不能超过1年 | ||
有期徒刑:6个月到15年,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 ||
无期徒刑 | ||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报最高院核准,死缓的,可以由省高院判决或核准。 不适用死刑的三类人:(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
附加刑(4种)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
“老、孕、幼”特殊情况总结:
减轻 | (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死刑 |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缓刑 |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
累犯 |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累犯 | 一般累犯: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累犯的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不适用缓刑、假释。 | |
自首 |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
特别自首: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
自首的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立功 |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 |
缓刑 | 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
减刑 |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假释 | (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一)法定量刑情节:
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 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胁从犯 |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 从犯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3)未遂犯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5)自首的 (6)有立功表现的 |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累犯 |
(二)交通肇事罪VS危险驾驶罪
1.交通肇事罪: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庆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注: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贪污罪VS职务侵占罪VS挪用公款罪VS挪用资金罪VS挪用特定款物罪
(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上不打算还)
(2)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比如私企员工非法占有企业100万,成立该罪。
注: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最本质的区别是犯罪主体。
(3)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时暂时占有、使用,主观上有归还的意思,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国家50万进行炒股;
(4)挪用资金罪:挪用非公家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比如私企员工挪用企业50万进行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