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概述
(一)1.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 依法办事,法无授权不可为之 |
合理性原则 |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包括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
程序正当原则 |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公众参与(表述意见陈述申辩) |
权责统一原则 | 行政机关掌握公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
高效便民原则 | 提高效率,方便百姓办事 |
诚实信用原则 | 行政信息真实;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
二、行政行为
特征: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如征收征用)
(一)具体行政行为VS抽象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
(3)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4)其他规范性文件: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各种立法效力与监督:
1.宪法(全国人大可以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 ||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 | ||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 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 |
5.省级地方性法规(5和7: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 6.省级政府规章 | |
7.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 ||
8.设区的市的政府规章:(6和8: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
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律冲突与适用: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即由共同上级裁决);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上级决定适用别人的下属时可直接决定,但是决定适用自己的下属时则需要别人也同意,不偏心)
(6)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三、行政处罚种类及适用
种类 | 声誉罚 | 警告 |
财产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行为罚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 |
人身自由 | 行政拘留 | |
适用 | 不予处罚 | 不满14周岁,精神病,情节轻微超2年 |
一事不再罚 | 对同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作出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对比记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各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保留;
(2)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吊销执照);
(3)地方性法规:限制自由吊销执照除外(暂扣);
(4)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警告、罚款。
注:下级立法必须在上级立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
程序 | 程序要求 | 适用条件 |
简易程序 |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般程序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 |
听证程序 | 非利害关系人做主持人 出具听证笔录 当事人不承担费用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
罚款收缴:
原则 | 罚缴分离 |
例外 | 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按照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实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当场收缴后程序要求 | 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四、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
五、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1.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
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性审查;
3.不能复议的事项: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2)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4)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5)行政指导行为。
4.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7.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说明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
省级以下政府 | 找上一级人民政府 |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
垂直领导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
省部级单位 |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判决 |
政府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
部门派出机构 |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
被撤销的机关 |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
多个行政机关 |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
六、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不可诉案件)
国家行为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刑事行为 |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最终裁决行为 |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内部行为 | (1)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
无强制力或不产生影响 | (1)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 (3)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
重复处理行为 |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过程性行为 |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
协助执行行为 |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 中级法院 | 海关处理的案件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
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特殊地域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般 | 谁作的,谁是被告 |
经复议的案件 | 复议维持的: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未作出决定的:看原告意思,选择告; |
A委托B | A机关 |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 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
(四)行政诉讼审理的原则
1.诉讼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公开审理原则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五)地域管辖对比
行政诉讼 | 一般:机关地 特殊:(1)限制人身自由——原告地、被告地; (2)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
民事诉讼 | 一般: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管辖) |
特殊: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原告地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
刑事诉讼 |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复诉自由选择 | 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的从例外 |
复议前置不终局 | (1)纳税争议 (2)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 (3)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
复议选择但终局 | (1)出入境处罚 (2)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
复议前置且终局 | 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
(七)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八)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七、行政许可
(一)定义: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依相对方的申请;
2.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3.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二)行政许可的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行政许可的听证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厉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给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3.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许可实施满一年的,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可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