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新增);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高效原则;便民、为民原则。
2.复议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征收征用、补偿;国家赔偿;工伤认定;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滥用行政权力;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行政不作为行为;没有依法给付社会保障;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排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3)附带审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3.复议前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新增)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新增)
【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新增)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复议机关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