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 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
(2)特征:①对象的不特定性;②反复适用性;③不可诉性;④准立法性。
2. 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练一练】
下列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
A. 某公司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B. 某超市出售变质产品,被食药监局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C. 某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D. 某铝厂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