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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宁夏事业单位公基---刑法积累(三)

华图教育 | 2024-09-12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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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其中,驱逐出境的对象为外国人。

  40.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 4 项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1.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干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2.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43.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累犯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可以减刑。

  44.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45.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46.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2 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1 年。

  47.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48.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

  49.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50.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51. 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 10 年。

  52.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53.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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