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91.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92.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93.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国家所有。
94.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专属于集体所有。
95.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96.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97.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 补偿。
98. 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公民≠人民。
99. 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
100.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102. 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
103.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104. 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106.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07. 宗教团体实行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108.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身自由权。
109. 人身自由权内容: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10.
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111. 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方可对通信进行 检查。
112.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
113.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114.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权。
115. 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16. 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17. 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118.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19.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