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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宁夏事业单位公基---行政法与行政述讼法(九)

华图教育 | 2024-09-1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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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被申请人是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时,复议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地人民政府 。

  155.被申请人是国家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外汇)和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时,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

  156.被申请人是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时,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57.被申请人是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时,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158.被申请人是省部级机关时,复议机关也是该省部级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终局)。

  159.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0.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161.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162.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163.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以下情形除外:被申请人或复议机关认为要停的;申请人申请、第三人申请+复议机关决定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停的。

  164.行政复议证据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电子数据;⑤证人证言;⑥当事人的陈述;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65.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66.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16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68.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出庭。

  169.起诉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由中院管辖。

  170.市级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171.普通案件→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72.涉及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73.经过复议→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174.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75.选择被告看两样,一看身份-行政主体;二看名义-署名盖章。

  176.经复议的案件:改变结果告复议机关;维持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177.复议机关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178.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79.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以该组织为被告。

  180.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以在对外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181.两个以上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182.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18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184.相对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5.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86.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187.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特殊情况可延长。

  18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5 日内审结。

  189.不服第一审判决的,15 日内可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10 日内可上诉。

  19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19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192.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

  193.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还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194.职务行为国家赔,个人行为自己担。

  195.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主体。

  19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权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97.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权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198.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权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99.经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00.行政赔偿请求人自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2 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都可以。

  20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2 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02.受害人可以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03.司法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时效为两年,最后 6 月可中止。

  204.错误拘留赔偿机关:决定拘留的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05.错误逮捕赔偿机关:决定逮捕的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

  206.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07.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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