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 日起 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 ,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 关规定确定其工 资待遇 ;对 同 时 在管理和专业技术 两 类 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的, 给予降低 岗位等级处分 时 ,应 当 同 时 降低 两 类 岗位 的等级 ,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与 岗位性质 的 关联度确定降低 岗位 类别 的主次。
5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 岗位和职员等级 。受到开除处分的 ,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 日起 ,终止其与事业单位 的人事 关系。
58.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 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59.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同 时有 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 的行为 的,应 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 的处分种 类不 同的 ,执行其 中最重 的处分 ;应当给予开除 以外 多个相同种类处分 的 ,执行该处分 ,处分期应 当按照一个处分期 以上 、多个处分期之和 以下确定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四十八个月。
6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 受到新的处分 的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 尚未执行的期 限 与新处分期 限之和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6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 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 ,需要给予处分 的 ,按照各 自应当承担 的责任 ,分别给予相应 的处分。
62. 事业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应 当从重处分:
(一 )在处分期 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 ,应 当 受到处分 的;
(二 )在二人 以上 的共 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中起主要作用 的;
(三 ) 隐匿 、伪造 、销毁证据的;
(四 ) 串供或者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 的;
(五 )包庇同案人员 的;
(六 )胁迫 、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的;
(七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 的;
(八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的其他从重情节。
63. 事业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 当 受到处分 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的;
(二 )配合调查 ,如实说 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的;
(三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 、挽 回损失或者消 除不 良影 响 的;
(四 )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情况属实 的;
(五 )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的;
(六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 的;
(七 )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