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32.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3. 我国法人分为三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34. 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特别法人。
35.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
36.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人”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
37.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38.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人”所为;虚假表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
39.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40.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 年;起算点: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41. 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2.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
43. 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止,自该障碍消除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44. 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45. 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善意,且有理由确信享有代理权,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46. 物权: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7. 物权变动: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48.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9.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处分权是最核心、最基本的权能。
50. 没有处分权,但受让人善意且支付合理的对价,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
51. 遗失物、盗脏物、埋藏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52.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1 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53.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54. 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依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55.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除非另有约定不得出租。
56.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57.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58. 承包期:耕地 30 年;草地 30-50 年;林地 30-70 年。
59.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0.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2/3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双 2/3)
61. 重大事项决定:业主双 3/4 同意;一般事项决定:业主双 1/2 同意。
62.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63. 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
64. 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一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5.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已经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可留置该动产作担保。
66. 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67.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财产性协议。
68.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
69.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70.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符合要约条件是要约。
71. 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72.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73. 房屋出租人要卖房,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74.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务的协议。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75. 国务院没批准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
76. 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
77.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78. 自然人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无利息。
79. 民间借贷利率:以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