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法: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两个以上合伙,可以以劳务出资,还有货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钱。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5、普通合伙人不得做除该公司其他类似的工作或开公司。
6、有限合伙企业(2-50 人) ,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7、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协议有规定的按约定执行,无协议的内部转让须告知其他合伙人;外部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内部优先购买权。
8、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对外转让提前 30 天通知即可。
9、合伙事务执行:有限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七天无理由退货只针对网购(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无需说明理由。但线下买无质量问题不能退(但可协商)。除外情节:①定做的
②鲜活的
③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2、产品缺陷的划分责任
产品问题致甲受伤:①甲找商场,告商场违约或者侵权(择一选赔),对于侵权,可提请精神赔偿。假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商场可再找生产者索赔。
②甲找生产者,告生产者侵权。假如因产品售卖问题,生产者可再找商场索赔。
3、经营者“欺诈”的法律责任退一赔三,赔偿不足 500 元按 500 元算。
反不正当竞争法
1、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词、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词、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某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3、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贿赂哦、欺骗、电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③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不正当得有奖销售行为:①有奖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内定 ③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不超 5 万元。
6、诋毁商业信誉行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7、不正当得网络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