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①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③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
办理注销登记。
(3)担保物权
①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物权的竞合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债权
(1)侵权行为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为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4)合同之债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3.继承权
(1)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都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无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可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