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 主要内容 |
定义 |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
种类 |
(一)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二)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自由罚: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2.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 | |
概念 |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①依相对方的申请; ②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③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
3.行政复议
(1)复议前置的情形(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①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新增)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③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新增)
【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新增)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机关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下一级人民政府 | |
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 |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
本部门 | 国务院部门 |
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并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 | |
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 | |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
续表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并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 | 本级人民政府 |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 机构 | 本级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
【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国务院部门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