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警衔的标准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 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 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 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