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
(2)权利义务性。权利义务构成了法律的主要内容,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权利模式”和“义务模式”。
(3)国家强制性。任何规范都有保证实施的强制力,但法律的保障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国家暴力);国家强制力只是最终保障力量,法律运行时并不一定都要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本身也要依法行使,因此法律既强化国家权力也会弱化国家权力。
(4)普遍性。主要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排除合理差别。
(5)规范性。主要体现为可反复适用,这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区分。
(6)程序性。法律是依据程序来运转的规范,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可能被宣布为无效。
(7)可诉性。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