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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2025年金融监管局笔试法律岗知识点:保险法

华图教育 | 2024-11-1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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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或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公司的设立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四、监管规定

  1.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撤销分支机构;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2)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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