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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2025金融监管局笔试财经岗知识点:保险合同的主体

华图教育 | 2024-11-1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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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补偿损失的权利,投保人则具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应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具有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义务。

  三、最大诚信合同

  1.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人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通常只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条件。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过去情况、未来事项也要向保险人作出保证。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大。

  3.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

  四、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立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五、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选择。保险合同也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所以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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