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立法权
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任免权和监督权
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最高监督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3.重大事项决定权
(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4)、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