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度 |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以下案件为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
回避制度 |
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含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2.回避的决定权:审判人员(含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
公开审判制度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公开。 |
小额诉讼程序 |
适用范围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
审理 |
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