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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宁夏省考行测法律常识积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

网络 | 2024-12-3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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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
地域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般案件
被告或原告所在地均可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起诉。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复议机关所在地或原机关所在地均可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级别 中级法院 1.被告为各海关、省部级单位、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 2.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
基层法院 普通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的特殊管辖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1)书面告知向原法院起诉;(2)决定自己审;(3)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
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案件审理困难或法院间就管辖产生争议。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1)决定由报请的法院审;(2)决定自己审;(3)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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