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
可以行政复议 | 1.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但也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2.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 |
不能行政复议 | 1.行政法规和规章; 2.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3.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 ||||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特别说明 |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仅限于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除外 | ||
省级以下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
中央垂直领导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海关、外汇、金融、国安 | ||
省部级单位 | 原机关自己 | 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 ||
多个行政机关 |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 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部门 |
【考点延伸】税务行政复议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46条规定:“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6条规定:“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 |||
申请复议 | 期限 | 知道具体行为、签收法律文书或当场作出之日起60日内。 | |
方式 | 书面或口头申请 | ||
受理审查 | 受理申请后5日内审查,书面告知补充申请材料、不予受理或向其他机关申请的应在受理后5日内告知当事人,否则视为受理。 | ||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受理,或由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①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②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
行政复议决定 | |||
决定类型 | 适用条件 | ||
维持决定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
履行决定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