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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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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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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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的条件:无权处分+善意+合理对价+交付/登记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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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 |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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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50年。 |
居住权 |
1.概念: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2.设立: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的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担保物权 |
1.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权属不明或争议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抵押;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能抵押。 3.以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根据登记、交付时间确定优先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