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体 | 人民民主专政 |
政体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 国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集体: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两者都可以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权: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仅指自治地方的人大)、干部优先任免权 |
选举制度 |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制度的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间接和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